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综执字〔2018〕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平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占用当湖街道金平湖大道与胜利路交汇处西南一侧进行绿化、铺设石道和硬化,新建道路1347.2平方米,总涉及面积2085平方米,其中耕地2085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85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硬化的道路1347.2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208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50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7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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