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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综执字〔2018〕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行政处罚内容 平湖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新07省道绿化提升工程建设需要在2016年11月2号对胜利路北侧、金平湖大道西侧的地块开始施工,于2017年7月24号竣工验收,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该块耕地种植绿化、铺设石道和硬化,新建道路硬化2201.5平方米,占用总面积2553.2平方米,其中耕地2553.2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53.2平方米。2、责令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硬化道路2201.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2553.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6170.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7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