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15****85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3民初7337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借款本金3842381.36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上述债权,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土他项(2014)第2014057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为准]三、被告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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