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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银监罚决字[2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直接参与异地票据业务执行,未有效带领经营层合规开展票据业务,对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12
    决定机关 贵州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周志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