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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19)第B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研究,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2631333.99元(二百六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三元九角九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4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