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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204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171号
    案号 (2016)皖0202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德美、刘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借款本金472508.35元、利息2421.61元、罚息2.74元、复利1.24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上述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10.575%); 二、被告汤德美、刘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9000元; 三、被告芜湖柏庄跨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德美、刘长海追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对抵押物芜湖市柏庄跨界2#楼1-13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6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汤德美、刘长海、芜湖柏庄跨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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