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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719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002民初2028号
    案号 (2017)皖1002执1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闫存良、郜庆娟与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闫存良、郜庆娟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11号2幢109号商铺; 二、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月15870元支付原告闫存良、郜庆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及商铺返还之后三个月的经营收益损失; 三、驳回原告闫存良、郜庆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原告已预交7744),由原告闫存良、郜庆娟负担1027元,由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因原告闫存良、郜庆娟减少诉讼请求,减收的案件受理费56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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