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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运罚决字[2019]第33112351191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罚单位)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9月11日14时48分,遂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钓三线5K+600M路段巡查时,发现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19年09月11日14时48分驾驶员驾驶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从龙洋装运176瓶瓶装液化气至下杭山民丰液化气公司,途径钓三线5K+600M路段车上无押运员押送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驾驶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在运输途中脱离押运员监管,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所属单位为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8
    决定机关 遂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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