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袍罚字〔2016〕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大发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大发印染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与越王路交叉口经我局调查核实,2016年4月11日,绍兴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绍兴大发印染有限公司进行2016年第2季度废水省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在你公司纳管口废水采取废水水样一份,该水样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总氮为45.8mg/L、苯胺类为1.91mg/L、氨氮为27.7mg/L、悬浮物为252mg/L,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及后整理业务,属于印染行业,根据《关于绍兴市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实施方案的复函》(环科函【2014】1号)总氮进管标准为30mg/L、苯胺类为1.0mg/L、氨氮为20mg/L、悬浮物为10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绍兴大发印染有限公司第2季度废水省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证明2016年4月11日你公司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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