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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合众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31****9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6民初5016号
    案号 (2019)苏0206执2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范永霞借款本金92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二、沈阳合众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学文、姜峰、费全胜对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480元,由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合众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学文、姜峰、费全胜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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