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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黎市监处〔202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官贵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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