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黎市监处〔202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5 |
决定机关 |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官贵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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