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汉市工商处字〔2017〕第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汉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20户企业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3 |
决定机关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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