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243090-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1247号 |
| 案号 | (2019)川0105执20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05-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勇刚偿还借款本金27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7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及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马勇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2元,由被告四川鑫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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