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新徽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56****5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2591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2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12878506.2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878506.2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5136083.6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36083.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0元; 四、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被告无锡市禾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3186号、锡滨他项(2013)第000627号他项权证下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表》(登记证明编号为03173609000383421412)项下的质押应收账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对被告冯翊、被告魏爱玲提供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8082号他项权证下房地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对被告魏天龙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360826号他项权证下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对被告冯翓提供抵押的提供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3433号他项权证下房地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被告江苏恒泽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被告无锡新徽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一、被告冯翊对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二、被告魏爱玲对被告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本案八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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