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0〕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废,废气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直接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2.限7日内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款陆万元,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行为罚款叁万元,合计罚款玖万元(¥:9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决定机关 泰州泰兴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