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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03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12日10时01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东方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巡查时,发现符庆建驾驶嘉兴嘉兴九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69033车辆从东升西路改造工地装运一车水稳料前往洪合大通村码头,该次运费400元左右。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880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8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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