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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506****42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25民初141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2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单建五工程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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