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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506****42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25民初353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恢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决如下: 解除原告魏晓龙与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0202004、2016-0202005、2016-0202007、2016-0202008、2016-0202010); 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晓龙购房款7499254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原告起诉的2018年1月23日止按月利率0.435%计算)、维修基金30279元; 三、被告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魏晓龙违约金74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8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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