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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栗市监产处〔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五编第二条【裁量基准】第二款第2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3375元。合计39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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