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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公罚〔2021〕3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8日我局对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环城东路1号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卫生执法时发现:宾馆大门敞开,门外上方有“海逸宾馆”字样广告字;从业人员周某某正在吧台内从事顾客服务工作,从业人员高某某正在从事客房服务工作,两人均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能出示从业人员周某某、高某某的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材料。据此,我局于同日对你宾馆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住宿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宾馆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上述罚款,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