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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2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通过LED灯箱广告牌、宣传牌、滑轮展架广告牌、广告宣传单、户外广告牌、高杆户外广告牌的形式对外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含有“最高档、最低、唯一”等涉及绝对化用语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