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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晓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62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03民初246号
    案号 (2018)鄂0503执恢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对账后共同确认,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货款14962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1516200元。 二、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向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2016年8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9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0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月20日支付330803元。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放弃利息8444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七天的缓冲期(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付款不构成违约)。 三、若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则需向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违约金。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放弃利息84447元的承诺失效。原告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19206元,减半收取9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3元(已计入第二项总额内)由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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