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2555****67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民初137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50101201700046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宪阳绿化苗种植有限公司、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饶春荣、杨清菊、吴宪阳、饶华晖签订的合同编号35010220180000134、35010220180000132《借款展期协议》; 三、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24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偿付合同编号350101201700046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42万元、截至2019年3月5日尚欠的利息462797.7元、复利1922.3元及从2019年3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350101201700046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24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偿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五、福建宪阳绿化苗种植有限公司、饶春荣、杨清菊、吴宪阳、饶华晖、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第三条、第四条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606.99元,由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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