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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潍滨市监处字[2016]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0
    决定机关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