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潍滨市监处字[2016]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0 |
决定机关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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