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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74****9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1民初2881号
    案号 (2021)赣0191执1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139200元。 二、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为569606.73元;自2020年10月1日始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以6139200元为基数计算)。 三、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对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彭贞红持有的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3%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该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762元,由被告江西绿色有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华、彭贞红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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