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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74****9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760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恢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昌市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商务咨询服务费3240000元; 二、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昌市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0元,由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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