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997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2798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22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3 695.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9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6 390.52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 000元。 三、如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8115701062700194585)内的资金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 四、被告彭贞红、黎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244元,减半收取1 122元,由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贞红、黎华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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