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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74****9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461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宏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81022.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28102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宏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宏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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