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2174****99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行审3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湖)人社监理字[2020]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胡鱼华、邓知明、涂一平、乐江波、刘震和魏宾华等六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共计197665.5元;责令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胡鱼华、邓知明、涂一平、乐江波、刘震和魏宾华等六人50%的赔偿金共计98832.75元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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