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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74****9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行审3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湖)人社监理字[2020]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胡鱼华、邓知明、涂一平、乐江波、刘震和魏宾华等六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共计197665.5元;责令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胡鱼华、邓知明、涂一平、乐江波、刘震和魏宾华等六人50%的赔偿金共计98832.75元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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