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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570****984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民初53号
    案号 (2018)赣10执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83.5556万元
    未履行 本金1385.57835及剩余利息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明借款本金1385.57835万元及利息90.846675万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2017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胜明负担7895元;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负担11538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明借款本金1385.57835万元及利息90.846675万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2017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胜明负担7895元;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负担11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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