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4****8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11民初7721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67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林绪栋拆迁补偿本息总计7964192元,于收到本民事调解书后10日内支付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914192元; 二、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上列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林绪栋则有权以全部应付款项为标的额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时应以35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林绪栋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 三、原告林绪栋若行使上列第二项确定的权利,则不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7038元,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林绪栋。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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