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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07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民终2918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3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耀华公司继续履行与王莹在2013年7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耀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87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之后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三、何建国对耀华公司承担的2015年7月1日以后按照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中的一半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四、驳回王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耀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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