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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07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255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2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叶龙在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龙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299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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