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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07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244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陆程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程程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958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陆程程支付违约金,此后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何建国对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在日万分之一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陆程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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