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07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30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13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东方广场6幢商107/商107上,商108/商108上,商109/商109上(产证编号为合产字第8110112185、合产字第8110112186、合产字第8110112187)房产三套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何建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经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本判决第二项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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