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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340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3014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张磊与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9010317号的《合同书》;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磊退还品牌保证金1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30元,其同意由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张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上诉人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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