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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340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8199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8-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确认李华与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 二、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向李华退还50000元; 三、 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456元,由被告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2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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