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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襄汾市监汾城罚字[2020]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通报批评#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俊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