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市姚江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4570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1744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恢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截止2018年3月6日的利息707017.05元;自2018年3月7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8.8%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盱眙县工业园区金桂大道与工七路交汇处、房产证号为8201001405、8201001406、8201001408、8201001409号房屋及土地证号为盱国用(2010)第19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宁波市姚江牧业有限公司、黄维维对判决第一项被告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7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749元,由被告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姚江牧业有限公司、黄维维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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