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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伟视幕墙(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6****8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2853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1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德投资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被告伟视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被告高峰,第三人蓝墙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二、被告高峰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原告中德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20107876元、律师费308608元、保函保险费22300元,合计20438784元;三、若被告高峰未能按上述第二项履行,则支付方案变更为:被告高峰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德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20480205元、律师费308608元、保函保险费22300元,合计20811113元;四、若被告高峰仍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则原告中德投资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款项:被告高峰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2628193元、律师费308608元、保函保险费22300元,合计22959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8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案件受理费152273元减半收取761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136.5元,被告高峰自愿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德投资公司;六、第三人蓝墙公司自愿为被告高峰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七、被告高峰及第三人蓝墙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将持有的被告伟视公司15%的股权变更至被告高峰或其指定的人的名下,各自税费由各自承担;八、原告放弃对于被告伟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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