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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湘西自治州武陵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310057****9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15405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6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湘西自治州武陵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飞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晓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91元,由原告钟飞负担14406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武陵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晓勍负担58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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