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汶杰轩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戚勇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79240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1806号 |
| 案号 | (2016)粤0111执47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 发布日期 | 2016-06-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戚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借款利息18050元; 二、被告戚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7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戚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汶杰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藤轩家居有限公司、李添云、赖美英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勇军追偿; 五、驳回广州市白云区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戚勇军、佛山市汶杰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藤轩家居有限公司、李添云、赖美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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