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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中流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079****7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02民初3265号
    案号 (2021)辽1002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阳中流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京卫借款本金167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辽阳中流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00元;被告徐忠威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徐京卫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00元,已减半收取1991.00元,由被告辽阳中流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忠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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