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00076****00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1民初767号 |
案号 | (2019)云0428执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日期 | 2019-0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杰恩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洋、汪涛、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曙光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截止2016年4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8101735.59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上述本金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采用浮动利率,按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按季结息,按年调整; 二、被告昆明杰恩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洋、汪涛、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曙光信用社律师费72100元; 三、若被告昆明杰恩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洋、汪涛、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曙光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抵押的元他项(2014)第0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庆忠、段念对被告昆明杰恩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洋、汪涛、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庆忠、段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昆明杰恩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洋、汪涛、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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