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庆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86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16127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14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8-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盛尧与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孙庆利、孙延波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于2018年4月4日解除; 二、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王盛尧投资款175万元,此款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22万元,余款21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王盛尧有权就全部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孙庆利、孙延波对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2,466元,减半收取11,233元,由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孙庆利、孙延波负担,被告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孙庆利、孙延波应于2018年4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王盛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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