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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庆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867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崂 民二初字第532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庆利共欠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利息62.35万元。上述本息还款具体方式以及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万;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利息62.35万元(该利息系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年息18%计算到2015年10月26日所欠原告利息)。 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孙庆利仍应支付原告,具体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城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城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超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在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黄抵登字2014第0061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2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3号案件总额在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孙占明、闫桂香持有的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在最高额28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青市)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16号、(青市)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18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2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3号案件总额在最高额28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山东城矿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城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昌工商股质登记企设字[2014]第0013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2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3号案件总额在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孙庆利、孙延波持有的潍坊嘉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股权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昌工商股质登记企设字[2014]第0011号、昌工商股质登记企设字[2014]第0012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2号、2015崂民二初字第533号案件总额在最高额2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72392元,减半收取36196元及保全费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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