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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玉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507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91民初91号
    案号 (2016)鲁0191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79407.94元。 二、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64000元 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4年5月16日止)。 三、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54000 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止)。 四、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85000 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止)。 五、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79000 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六、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 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 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七、被告山东动之关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津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 50407.94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如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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