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0年8月5日1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纳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嘉兴纳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嘉悦大厦301室内304室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至今对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的考核结果未进行任何记录,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当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0年8月11日14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已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8.0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8.11)、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0年0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2-00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纳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嘉悦大厦301室内304室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7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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