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克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70****856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1民初961号 |
案号 | (2020)冀0491执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给付本金为计算基数); 三、被告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爱国、王燕平、曹爱军、张东霞、曹克平、张秀霞、王元、曹爱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四、被告邯郸市思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的位于邯山区兴和路330号汇鑫湾1、2号楼商业在建工程11套门市房(1号楼310号、312号、314号、316号、318号、320号、322号、324号、326号、328号门市房,2号楼334号门市房)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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