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0714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4民初395号 |
案号 | (2019)冀0404执6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复兴食品商场与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复兴餐饮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分别为2017030101号、2017030102号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复兴餐饮分公司返还租赁原告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复兴食品商场的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02号二层门市(一层自东向西2挎7.5米170平方米和二层全部、后院、家属院底层150平方米,包括门市东部2挎外墙面积,二层房顶除职工临建房屋维持现状外的其他部分); 三、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复兴餐饮分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复兴食品商场租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4万元计算)及利息(其中3.5万元自2017年9月25日起、3.5万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3.5万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11,667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复兴餐饮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邯郸市食品集团总公司复兴食品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复兴餐饮分公司、河北思特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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